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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最新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4:52:33    

今天就让小检给大家讲一讲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相关知识,快来和我一起了解吧~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6个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文书,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完成送达程序,就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下,需要结合常理和相关证据作出具体认定。“作出行政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作出的主体,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本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期得到相对人的配合或者履行,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迟迟不知道已作出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当事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无法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就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确定一个最长保护期限,即作出的行政行为到某一时间点后,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不能再提起诉讼。本条规定就是基于此而设定了最长起诉期限。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要点注释

起诉人的“知道”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确定行政行为是否作出。这里所谓“程度”与行政行为的内容有紧密关系但并不等同,并非要求知道行政行为所有的内容,而仅需必要内容即可。判断“必要”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能使起诉人确定是否会影响其合法权益;二是能使起诉人可通过起诉方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要求所知内容可以使起诉人知道起诉的对象是什么,知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等即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要点注释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通过公告送达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土地权利人,往往是涉及多人的,不宜一一送达;一种情形是因为找不到当事人,行政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