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借款给自然人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借款企业在确定利率水平时,可以根据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利率水平不得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数额,否则将无法在税前扣除。
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时,为了向税务机关证明利息的合理性,企业应主动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不存在股东投资未到位的情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者如果在限期内没有缴足应缴的资本额,那么企业在对外借款时发生的利息,就会被认定为投资者实缴资本额和在规定期限内应缴纳资本额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关联方的借款还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产生的利息,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